香港注册合作伙伴条件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319章,所有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都必须指定一名注册合作伙伴人。注册协同伙伴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个人或法人实体:注册业务伙伴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实体。 香港居民:注册合作伙伴人必须是香港居民,即在香港实际或惯常居住。 注册地址:注册合作伙伴人必须在香港有一个注册地址。 接受送达文件:注册协同伙伴人必须同意接受有关公司的事务文件送达。 专业能力:注册合作伙伴人应拥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以妥善履行其职责。 其他注意事项: 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公司的注册合作伙伴人。 注册业务伙伴人如有任何变更,公司必须在 15 天内向公司注册处备案。 如果注册业务伙伴人不符合条件或未能履行其职责,公司注册处可以取消其注册业务伙伴人的资格。 注册业务伙伴人应保存公司法定记录,例如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股东名册和董事会议记录。 注册合作伙伴人有责任代表公司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法定文件和缴纳年度费用。

























